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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人死亡,繼承人取得土地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10-19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民眾林小姐詢問其配偶(借名人)於106年間買賣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哥哥名下,配偶於110年死亡,林小姐於111年提起訴訟要求哥哥(出名人)返還土地,經法院112年判決確定,應將土地移轉予繼承人,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的債權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因借名人死亡而歸於消滅,其繼承人繼承的標的物是債權請求權,非土地所有權,所以出名人移轉土地給借名人的繼承人時,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上述案例,經法院判決確定,借名人之繼承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哥哥(出名人)106年間取得土地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111年提起訴訟時的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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