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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自111年9月1日起展開為期一個月清查,並以其承受人為清查對象

更新日期:111-08-12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將自111年9月1日起辦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以下簡稱「視為農地」案件),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清查範圍為該局110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申報核准案件,清查對象為核准案件土地承受人。

該局針對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均於每年辦理清查,為期一個月。清查結果如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30日)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於期限後進行複勘。複勘結果仍未改善者,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該筆土地於再移轉時則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換言之,清查發現已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於期限內未回復作農業使用者,該視為農地承受人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其檢附由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該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