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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拆除改建如符合相關規定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4-11-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自住房屋因年久失修,考慮要辦理拆除改建工程,房屋基地坐落是否能夠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拆除後,於拆除改建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繼續於該地設有戶籍,並同時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能於改建期間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新建房屋於領到使用執照後,則依據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於房屋拆除改建中贈與配偶,則房屋拆除前,該配偶、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如土地因辦理繼承而移轉,則繼承人於房屋拆除前須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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