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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執行案件需加徵10%的滯納金

更新日期:111-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如接到稅單,請依限繳納,如等到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0%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要多留心各稅繳納期間,如未收到繳款書,應儘速洽稅捐稽徵機關補單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果您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