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針對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車籍地」之認定予以放寬,自115年1月30日起適用,為身心障礙者帶來實質利多。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者,其使用之車輛如為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且該車輛所有人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者,得視該住居所地址為車籍地,適用相關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此一措施有效解決過去因「實際居住地」與登記車籍地不一,致無法適用免稅之困擾,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財稅局整理前述免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者。
二、車主關係:車輛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內親屬。
三、地址認定:車輛所有人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須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
舉例說明,林先生名下車輛平日接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之母親,雖然雙方戶籍地址不相同,惟若林先生在監理機關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母親的戶籍地址一致,即可視為符合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特別提醒,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免稅車輛為限,且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如符合免稅條件,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