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民眾來電詢問車輛已停駛、牌照已繳銷或註銷,可以使用公共道路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處特別提醒營業用車輛車主,車輛已停駛、牌照已繳銷或註銷,如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驗車重新領牌手續後,再上路使用,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舒閔 電話:02-89528200轉32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