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移轉給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法人、宗教團體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申報時須出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