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一位呂先生於114年12月31日出售土地,來電詢問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如何適用公告土地現值?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土地買賣完成簽約後,必須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只要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就能以訂約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計算基礎;若超過30日才申報,則會改用稽徵機關實際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稅額可能因此增加。
財稅局表示,呂先生於114年12月31日出售臺南市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萬7,000元,115年調漲為每平方公尺5萬元。只要呂先生在訂約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5年1月29日前申報,即可適用114年公告現值計稅;若在115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就必須改用較高的115年公告現值,應繳土地增值稅也會隨之增加。提醒民眾務必留意申報期限,避免多繳冤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