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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重劃土地,再移轉仍享土增稅重劃雙重優惠

更新日期:115-03-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重劃完成之土地,再行出售或贈與移轉,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申報增值稅時,檢具重劃費用證明書提出申請,可於土地增值稅稅基中扣除重劃費用,稅額再享減徵40%雙重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贈與重劃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取得該土地之配偶再移轉,可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雙重優惠。舉例來說,王先生於105年取得一筆重劃後土地,106年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贈與給王太太,嗣後王太太於115年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可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稅額減徵40%雙重優惠。

   但重劃後土地如經繼承登記後再移轉,因繼承登記仍屬所有權移轉,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故無適用前述重劃減免規定。舉例來說,王先生於105年取得一筆重劃後土地,於106年過世後由王太太繼承取得該筆土地,嗣後於115年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因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將無法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稅額減徵40%雙重優惠。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