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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設戶籍,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1-05-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在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因故將戶籍遷出,僅兄弟姊妹仍在原戶籍內,以為只要不是空戶,便可續用該優惠稅率,然而實際上該處已無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戶籍遷移,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等)至少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而兄弟姊妹屬旁系親屬,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