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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逾期申報契稅被加徵怠報金

更新日期:109-08-1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房屋移轉如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該處提醒民眾應注意掌握申報期間,避免荷包失血!舉例說明:許小姐於109年2月21日將房子出售給李小姐因許小姐常年旅居國外請在台代理人王小姐代為申報但王小姐於109年5月12日才取得海外授權書延至10962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20,000元,那麼李小姐納契稅13,200元外,尚需繳納3,036元怠報金,即13,200元x23%(71÷3)=3,036元。

    民眾辦理不動產之產權移轉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至該處網站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