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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增值稅無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更新日期:115-07-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台中訊)近日民眾劉小姐來電詢問:媽媽要將我們目前住的房地贈與給我,是否可以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規定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才能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既然移轉方式為「贈與」,則不論房地的用途為何,均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如下: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內。4.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如果您對地方稅仍有相關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