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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牆懸掛廣告招牌,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疑義?

更新日期:112-07-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來民眾詢問,「房屋外牆供別人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出售土地時能否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以下規定:

  • 出售時,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範圍內。
  • 房屋評定現值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上,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將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情形,雖有出租、收取租金情事,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者,仍可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