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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戶口「可能」會使房屋稅倍增!究竟為何?

更新日期:114-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113年7月1日上路後,住家用房屋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或1.2%)課徵房屋稅,除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並供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還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該局說明,若原依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的房屋,為了小孩就學、申請補助或其他等原因,將原戶籍遷出,而使該屋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等任何1人設戶籍登記時,便不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規定,須自次期改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除外)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已再次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記得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