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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新創事業初期虧損可否於以後年度盈餘扣除?有何要件?

更新日期:111-04-06

A: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新創事業,其初期虧損則可於未來10年盈餘中扣除。應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
(1)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如期申報及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