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結算申報書表填妥後,應檢齊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合併辦理申報。)亦可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附件上傳,申報軟體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使用。網路申報認證方式,除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外,尚可由營利事業單位以簡易電子認證辦理申報。
2.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納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或開立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到期且參加票據交換所交換的支票(支票上受款人記載為「限繳稅款」字樣),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經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或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稅款。採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以網際網路繳納稅款。另自100年起,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開放納稅義務人直接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3.營利事業可於營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且應自行繳納稅額3萬元以內之案件,在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內,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
4.使用轉帳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撥付入帳,較支票退稅迅速取得退稅款且受款人無須負擔轉帳手續費。營利事業可利用其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開立之新臺幣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或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等存款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未參與金融資訊系統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作業之金融機構,不予受理)。營利事業可於結算申報時,於申報系統或結算申報書登載或填寫退稅帳戶資料,亦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寫後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即可。申請書只需填寫1次,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核有退稅者,都會直接撥入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如果存款帳戶有變動或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時,亦應申請變更或取消。不論首次申請或變更申請時,請檢附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或支票存款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畫面供核對,以避免錯誤。
5.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機關團體)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後分期繳納:
(1)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3)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1次為限。
6.各區國稅局之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收該局各轄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7.報稅代理業者跨各區國稅局之各轄區申報,應按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檢附申報單位明細表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