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國稅局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滯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2.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逾15日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加徵怠報金的金額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