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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因此,假如公司合併後,其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是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權利義務,係屬概括承受性質,並非買賣行為,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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