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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移轉不動產時,始可免徵印花稅及契稅;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惟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如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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