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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企業併購新創事業所取得無法辨認無形資產之歸屬會計項目為何?

更新日期:107-04-16

A:企業併購新創事業之成本如超過其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該隱含無法辨認無形資產之部分將歸屬於商譽,並可適用企業併購法第40條商譽攤銷規定。
釋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12月31日發行1,000,000股,每股市價12元,取得乙公司全部股份,乙公司當日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總額及負債總額分別為15,000,000元及5,000,000元,則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10,000,000元(即資產總額15,000,000減除負債總額5,000,000元),而併購成本12,000,000元(1,000,000股乘以每股市價12元 )超過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10,000,000元之2,000,000元,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