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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適用對象有無條件限制?

更新日期:113-05-06

A: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
前開外籍專業人士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的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的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的限制,又該外籍專業人士應以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2. 交通事業工作。
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 不動產經紀工作。
5. 移民服務工作。
6. 律師、專利師工作。
7. 技師工作。
8. 醫療保健工作。
9. 環境保護工作。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學術研究工作。
12.獸醫師工作。
13.製造業工作。
14.流通服務業工作。
15.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16.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17.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18.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