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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適用對象有無條件限制?

更新日期:114-11-12

A: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
前開外籍專業人士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的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的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的限制,又該外籍專業人士應以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所定下列專業工作者為限:
1.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所定工作。
2.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工作。
3.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4.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5.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