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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被偷

更新日期:112-07-31

車輛遺失要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憑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如果車輛找到後,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手續,並自重領日恢復課稅。

報案應注意事項:
一、要以車輛失竊報案,不能以車牌失竊報案,因目前車牌失竊不是停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
二、車輛尋獲後要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手續,恢復課稅,否則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補徵稅款,並處應納稅額2 倍以下的罰鍰。

例如
老周有1輛自用小汽車於110年7月1日遺失時,到警察機關報案不慎填寫為車牌失竊,又未到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以致牌照稅持續課徵,至111 年11月2日發現報案錯誤時已無法自110年7月1日停徵牌照稅,必需重新辦理車輛失竊報案,並以新報案日111年11月2日開始停徵牌照稅,平白多繳1 年多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