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遺失要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憑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 1 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 1 日止。如果車輛找到後,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手續,並自重領日恢復課稅。
報案應注意事項:
一、要以車輛失竊報案,不能以車牌失竊報案,因目前車牌失竊不是停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
二、車輛尋獲後要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手續,恢復課稅,否則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補徵稅款,並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的罰鍰。
提 醒
老周有 1 輛自用小汽車於 110 年 7 月 1 日遺失時,到警察機關報案不慎填寫為車牌失竊,又未到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以致牌照稅持續課徵,至 111 年 11 月 2 日發現報案錯誤時已無法自 110 年 7 月 1 日停徵牌照稅,必須重新辦理車輛失竊報案,並以新報案日 111 年 11 月 2 日開始停徵牌照稅,平白多繳 1 年多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