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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車輛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徵收 1 次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則於每年 4 月 1 日及 10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分 2 次平均徵收。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的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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