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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逾期繳稅之處罰

更新日期:114-08-11

自用車輛於每年4 月1 日起1 個月內徵收1 次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則於每年4 月1 日及10 月1 日起1 個月內分2 次平均徵收。
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 倍以下的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