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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逾期繳稅之處罰

更新日期:112-07-31

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徵收1次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則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
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