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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更新日期:112-07-31

小周的妹妹要結婚了!爸媽想送給妹妹1份豐厚的嫁妝,但不知道稅法是如何規定,經小周多方了解後稟告父母。相關規定是這樣的: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包括現金存款、股票、房屋等),各自贈與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時,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因此,在子女結婚當年,父母除可分別利用每年的244萬元免稅額贈與財物給子女以外,因為子女婚嫁而額外贈與財物只要父母各自贈與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也可以免課贈與稅。
小妹結婚後,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結婚當年度的所得稅,則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例如一方有巨額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可列舉扣除時,可藉由合併申報,減少2人應納稅額。又如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利息所得都很高時,則分開申報比較有利,可各別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的額度,小妹可依據自己的情況,先行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申報方式。至於以後年度小妹與其配偶就應該合併申報所得稅,不可以選擇分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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