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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補報免罰

更新日期:112-07-31

小周公司的會計阿香於登帳時,發現公司上個月的營業收入與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資料不符,經與統一發票明細表逐筆核對,發現其中1筆交易額1,500,000元,因疏忽誤填為150,000元,致短報銷售額1,350,000元,心想一定要被國稅局處罰了,該怎麼辦才好呢?
稅捐機關為了激勵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精神,如果納稅義務人有違反各稅法規定應被處罰時,除已經被人檢舉或者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捐者,即可免罰;但補繳之稅款,要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範圍,除了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外,尚包括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45條行為罰部分,即未依規定給與、取得、保存憑證及未依規定設置、記載、保存帳簿之處罰。
現在小周應該立即補繳短納的稅款及利息,並至國稅局自動提出補報,方能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