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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

更新日期:111-07-14

小周因受世界經濟不景氣影響,房屋無人承租及投資理財不當等因素而欠繳綜合所得稅合計300 餘萬元,因一時沒錢繳稅,被國稅局限制出境,碰巧香港有1 筆大生意要洽談,因不知該如何來解套,前去請教國稅局的人員。
稅務員很熱心的為他說明,稅捐機關為稅捐保全,對於欠稅人所採取的方式有禁止財產處分、限制營利事業減資或註銷登記、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等。一旦被稽徵機關作了限制出境處分,要解套除了繳清欠稅,另一可行方式就是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是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將動產質押給國稅局,保證日後繳納的權宜措施。
所以,小周既一時籌不出錢繳清欠稅,只有提供擔保一途始可解套了,至於那些東西可以做擔保品呢?又如何計算呢?
一、 黃金:按提供擔保日前1 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告1 公斤足金成色黃金條塊賣出價格為準,比例折算其價值,再按9 折計算。
二、 經中央指定銀行掛牌之外幣:按提供擔保日前1 交易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8 折計值。
三、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1 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8 折計算,公司債券按面額8 折計算。
四、政府發行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以公債票面金額計值。
五、銀行存款單摺:以存款本金計值。
六、 土地: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原則以最近之公告土地現值加2 成,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七、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加2 成估價,應與土地併同提供擔保。
最後,小周請家人提供銀行定存單為擔保品,很快的辦妥了解除出境限
制,但又擔心國稅局接著會處分其擔保品,所以只好回國後趕緊去籌錢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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