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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對復查案件,應先就程序方面先予審查, 程序不合時實體不究,惟仍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程序不合法常見之類型: (一)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 (二)非由納稅義務人申請,即當事人不適格。 (三)所申請復查者,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四)對已申請復查之案件,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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