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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是否應報繳娛樂稅?

更新日期:104-12-16

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辦理有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應依法報繳娛樂稅,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規定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惟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