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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申請及如何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07-01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納稅義務人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或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