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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但承受人(買方)得申請代繳前業主(賣方)應繳未繳(包括以前各年期及移轉當期)房屋稅,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賣價款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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