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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更新日期:113-07-01

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也就是說,2月末日的納稅義務人為當期房屋稅繳款書的核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