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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徽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贈前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繳;其為重劃之土地, 還可主張減徵40 %的土地增值稅,惟該項再移轉土地,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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