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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李先生所持有之位於區域計畫法作道路使用土地,如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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