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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依本部88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880450983號函規定,即屬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欠稅車輛處以一倍以下之罰鍰,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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