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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以下貨物免徵營業稅:(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之金飾或飾金。(2)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條規定補 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3)本國之古物。二、另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 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及第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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