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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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