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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否仍可適用零稅率?(9218)

更新日期:113-07-23

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外,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准予依法適用零稅率。又逾期開立統一發票不涉及漏稅,於檢舉或查獲日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