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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第6條之1)、(財政部75.4.19台財稅第75416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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