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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近經核定使用發票,但一直沒去辦,是不是要罰?(9604)

更新日期:113-07-23

要處罰,經核定使用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使用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