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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想暫停營業,但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經查獲會如何處罰?(9602)

更新日期:113-07-23

除公司已向公司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主管機關提供資料辦理,並視為已向稽徵機關核備外,如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公司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