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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處罰,凡經查獲營業人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記載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要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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