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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如何處罰?(9611)

更新日期:113-07-23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