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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110年1月13日民法第12條所定滿20歲為成年,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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