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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38萬元計算(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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