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3514 捐贈財團法人之遺產,准予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有何限制?

更新日期:113-01-03

這個問題包括下面4點:
1.接受捐贈的財團法人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設立登記並且符合行政 院規定標準。
2.應該拿到接受捐贈財團法人的同意書。
3.接受捐贈財團法人須符合下列規定:
(1)除了為本身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需支付的費用以外,不能以任何方式對特 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2)依照章程規定在組織解散後,所剩餘的財產不能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
(3)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
(4)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5)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6)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者。
4.除了有特殊原因,報請國稅局核准延期外,納稅義務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那一天起,捐贈不動產,在1年內沒有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捐贈動產,在3個月內沒有交付給受贈人或受遺贈人,應該補繳遺產稅,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次日起算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時候,請檢附受贈機關接受捐贈同意書和財團法人組織章程,以供國稅局查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