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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在國有山地保留地設定取得之地上權及耕作權,於期限屆滿後未申請所有權登記前死亡,如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該項請求權仍應併計遺產課稅,且請求之土地為農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准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另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經營未滿5年耕作期限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者,於核課遺產稅時,得依前揭規定辦理。(財政部89.5.17台財稅第890452883號函)(財政部賦稅署102.10.28臺稅財產字第10200173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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