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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否在中華民國抵減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8

個人如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足以確認已納該境外稅捐之證明文件。屬我國來源之所得,納稅義務人如依其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之一般綜合所得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財政部106年8月25日台財稅第1060454406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