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1.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 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3.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 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所得稅法第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