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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兼具中華民國及他國國籍,得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或以外僑身分向居留證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申報,其以中華民國國民及外僑身分取得之所得需合併申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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