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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應攜帶或檢附有關居留及所得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又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各項特別扣除額及採用列舉扣除額者,則應攜帶符合各該項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以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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