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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當年度已申報之所得額合併計算應納稅額,至於先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如外僑係已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稅率辦理離境申報,嗣後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所得稅法第7條)(所得稅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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